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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9时前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响应命令,召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 I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响应命令,召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20时三次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业、畜牧、林业生产受灾时,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重大事件时,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电力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电力、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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