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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防洪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的要求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防汛抗旱的投资力度。要将应急度汛工程经费、防汛抢险物资购置经费和正常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确保满足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对当前影响度汛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务必尽快解决。2011年,县(市)财政安排的防汛经费不得少于50万元,区财政不少于30万元。

  (三)认真做好工程检查整修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水库、河道、涵闸等工程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城区内排洪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矿山、尾矿坝及工业企业的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搞好防汛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明确处理责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限期解决,保证度汛安全。

  (四)抓紧保质保量完成度汛应急和除险加固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加快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度汛应急和除险加固工程。正在施工的舞钢市庙街、叶县高庄等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北汝河郏宝段治理、南水北调中线、西气东输二线穿河工程和其他各类水利工程,要制订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发改、财政部门要确保工程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水利等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程序规范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五)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行为。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要将乱挖河沙、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和其他阻水障碍等作为河道检查的重点,逐一登记造册。对于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人为设障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现有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订清障责任制,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清除,杜绝再设新障。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在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防汛关键期内严禁采砂,对非法采砂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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