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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二)全程监管

  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程管理。畜牧部门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牲畜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和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负责以畜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牲畜及其产品、制品流通环节和牲畜经纪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畜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入养殖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前后衔接,无缝对接,消除盲区,做到监管纵到底、横到边。

  (三)严查案件

  对于生产、经营、销售“瘦肉精”的,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牲畜及其产品、制品的,利用牲畜购销活动向养殖场户搭售或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将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入牲畜养殖环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夯实基础

  整合职能,增加编制,完善手段,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加强市、县两级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实验室或中心建设,增添必需的技术装备,充实力量,提高畜产品检验监测能力和依法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生产加工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和质量追溯体系。强化基层防检队伍建设,构建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区域性防检中心站,确保基层防检组织健全,队伍稳定,工作开展正常化。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把“瘦肉精”监管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对发生“瘦肉精”重大事件的县区,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实行承诺制。所有牲畜养殖场户要与畜牧部门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养殖场户销售牲畜实行批批承诺。所有牲畜经纪人要与畜牧部门签订“不收购含瘦肉精牲畜”承诺书。所有动物检疫人员要向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履行“一岗双责”,杜绝乱开证、开假证。

  (三)落实“一岗双责”制。动物检疫人员做到牲畜出栏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网络式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划片分包乡镇、村,对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检测结果负责,检疫、检测结果实行领导与检疫人员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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