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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工业用地项目完工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统计、工信、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项目投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核准(备案)文件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审核,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二期建设不予供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成交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按亿元以下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10%的比例、亿元(含亿元)以上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按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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