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
第三条 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许昌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社会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