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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的通知


  (4)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企业,其门店从总店或委托配送单位统一购进药品时,可留验由总店或委托配送单位开具的配送票据作为购进药品的依据,或可保存由总店或委托配送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购进药品的凭证。其它零售药店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店在购进药品时,必须依据国家税务管理相关规定索取发票。

  药品经营企业索取的发票必须在发票的“货物名称”栏注明药品生产厂商和药品批号。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依据国家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名称”栏注明药品生产厂商和药品批号。

  (6)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验收入库或上架后需要退货时,要开具退货单,退货单应标注退货原因或不合格项目,并由供货单位签收。药品批发或连锁总店退换货时已取得发票的,涉及退换发票问题,按照税务机关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如需要更换其他批号的药品时,必须按照新购入品种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用他批号药品顶替退回的此批号药品。

  (7)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他人代开发票。

  三、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出库复核程序,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8)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要严格执行购进检查验收制度。要按照法定标准和购进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入库。

  (9)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药品必须做到票、账、货相符。要根据发票和实物进行逐项验收,如购进的实物的供货单位、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不符的,不得入库。

  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总店在进行药品入库验收时,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能针对实物和发票同时进行验收时,必须依据供货单位提供的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药品发货凭证,针对实物进行验收入库,药品入库后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依法索取发票。

  (10)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药品时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与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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