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受水区和沿海地区地下水压采,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加强沿海等地下水重点开采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九)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自来水厂、电厂等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增许可取水均须安装计量设施,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把用水定额作为编制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定额进行修订,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