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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障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内新建及存量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层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住房出售后,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按照住宅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县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五条 商品住房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领取《焉耆县城镇住房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和《焉耆县城镇商品房维修资金个人交存明细表》。
  (二)商品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资金交存于县财政局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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