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日。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