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要对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队伍进行整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市 (州)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县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地质灾害易发的市 (州)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加经费和设备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省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事宜。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三)广泛动员,共同参与。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促进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