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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 (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四)实施矿区地面塌陷恢复治理工程。在九台市、珲春市、舒兰市、辽源市西安区、通化市二道江区、白山市江源区等重点煤矿地面塌陷区设立监测网络,建立地面塌陷防治示范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地面塌陷、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对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要严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范能力

  (一)发挥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面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功能。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健全保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一)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抓紧制定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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