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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为群测群防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重点强化东南部山区和偏远地区的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规定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要加强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的选址与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内容。

  (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综合防治,积极推进工程治理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目前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二)开展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对分布在桦甸市、蛟河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长白县和白山市江源区等县 (市、区)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采取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快实施长白山风景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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