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1〕20号),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排查、检查、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所提升,防灾减灾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4000余处,成功预报地质灾害事件75起,5.3万人及时转移避让,避免人员伤亡6000人,减少经济损失2亿元。但是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近年来我省各类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2010年因突发暴雨、持续强降雨,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造成5万余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很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将 “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