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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燃气工福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燃气工福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若干规定
(津燃管[2007]36号)

  一、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工福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完善报检程序,规范报检和检测行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经营燃气工福器具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规定所指燃气工福器具是指: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锅炉、燃气冷暖机等。

  四、燃气工福器具的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必须按照《天津市燃气器具品牌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市燃气管理处颁发的《燃气器具品牌备案证书》,产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工福器具,其生产企业或委托的经销商负责办理报检手续。

  直接从外地或境外购买的燃气工福器具,应由购置使用单位在安装使用前办理报检手续。

  六、报检程序:

  1、报检单位在燃气工福器具安装使用前,到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填报《燃气器具报检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一式四份,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器具科、检测站、燃气企业和报检单位各一份),器具科对《登记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检测站。

  2、检测站接到《登记表》后,按有关规定对报检产品组织检测。对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站应在十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向器具科反馈。检测站应在两日内通知报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

  3、对于检测合格的产品,报检单位在领取《检测报告》的同时领取与检测合格数量相同的“气源适配标识”,并粘贴在器具的明显位置。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燃气工福器具的生产企业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修复,经自检合格后再由检测站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为最终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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