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方式、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组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或其他情况的,应当履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做好审计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审计内容;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时间;
(六)审计人员、复核人员签名。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及复核。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针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及建议等主要内容,进行汇总、分析、研究,草拟审计座谈材料并上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就审计座谈材料及相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范围及实施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