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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收支审计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收支审计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08〕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收支审计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收支审计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以下简称国土房管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国土房管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监督的行为。

  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工作次序与要求。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或经营)范围、内部控制以及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用以指导审计实施工作。

  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内容、范围及重点;

  (四)审计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五)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审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审计方案,应当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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