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8〕63号)
各地热开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强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按《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地热利用方式,加强地热回灌工作,节能减排,提高地热利用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用地热“对井”系统供暖的单位,应严格按《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井口改造,并严格按《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进行回灌操作,确保回灌率大于90%,回灌温度小于35℃。
二、采用地热“单井”系统供暖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地热井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周边地热井情况,提出补建回灌井、技术改造、尾水再利用或资源整合方案。
(一)具备补建回灌井条件的,应积极自筹资金补建回灌井,自回灌系统启用时起,享受回灌政策,即回灌部分只收取30%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免交排污费。
(二)鼓励相距较近的地热单井整合为一采一灌或两采一灌供暖系统,共享回灌优惠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回灌井补建,补建单位与开采单位达成回灌协议、共享收益的,将开采井和对应的回灌井作为一个开发系统,享受回灌政策并可免交排污费;未能达成协议的,强制开采单位履行回灌义务,全额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免交排污费,并对回灌井补建单位按回灌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对既不能补建回灌井又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严重浪费地热资源的供热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限期关、停。
三、目前仍24小时供生活用水的地热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循环加热设施或调整为分时段供应等方式,减小开采量,降低能源消耗。未经利用的地热原水不得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