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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部门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前,起草部门应当先送市局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市局代为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前,应当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未经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送审。未经法律审核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公布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样式见附件1);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制定依据);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征求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和处理;

  (六)是否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一致;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第十六条 对报送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规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样式见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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