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法〔2008〕125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自行制定或者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适用本办法。
市局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市局各行政业务处室、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权 限
第五条 市局或者市局所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可以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市局、各区县局的内设机构;
(四)市局、各区县局的派出机构;
(五)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