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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具体监管办法,由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处罚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出。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支出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和处罚、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由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企业。
  (一)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返还;
  (二)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使用过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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