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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8]45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我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06)369号)精神,县安监局、煤炭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2、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单位名单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06]3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号)精神,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酒类生产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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