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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兰州永宝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兰州永宝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木县政发[2007]148号)


  兰州永宝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奇木公路48号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兰州永宝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进行企业经营活动,未能有效使用该宗地,造成大部分土地闲置。为此,经2007年11月12日木垒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依法注销木土国用(2003)字第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木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的用途对奇木公路48号进行相应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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