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8]69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结合我县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对我县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等关键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具体指标为:参合农牧民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为50元,并实行最低30元的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8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60%;地(州、市)及自治区级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对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65岁),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参合家庭住院和住院应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参合农牧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高于正常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补偿;计划生育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的参合农牧民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300元补助;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参合救助对象实行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参合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平均费用分别控制在30%、45%、65%以内,住院费用分别控制在20%、10%、5%以内,用药与诊断符合率分别达到85%、90%、95%,检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参合人员住院平均费用应分别控制在2600元、1500元和450元以内,住院平均天数应分别控制在12天、9天、5天以内。门诊均次费用县、乡分别控制55元、35元以内,村级门诊均次费用控制在15元。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平均医疗费用及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一切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