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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煤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股权转让或煤矿产权转移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正确划分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煤炭行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地磅监控设备,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地磅装置及相关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煤炭行业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定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核对相关数据。对经核对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其实际销售收入超过税务机关年初预定的销售收入30%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税款的煤炭行业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 木垒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做好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公安局按季提供各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炸药用量,国土资源局于每年年初提供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动用储量核查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煤炭行业纳税人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各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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