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帐征收的煤炭企业和个人,必须做到帐务规范,帐证齐全,核算真实、准确。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初必须进行一次审查确认,在四月底之前完成,经书面认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业户,采取一年一定。每年应在四月底之前完成定额调查工作,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执行。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鉴定完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执行。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煤炭行业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可享受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报损、税前扣除及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第六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凡在木垒县辖区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审查确定为实行查帐征收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条 核定征收的煤炭行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按以下方法计算:
(1)资源税的核定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税的规定执行。
资源税=所属期煤炭销售量×资源税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4)个人所得税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