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8]41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木垒县地方税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垒县煤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及《昌吉州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昌州地税发[2007]55号),结合木垒县煤炭行业实际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木垒县行政区域内采掘、销售各种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木垒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煤炭行业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