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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县城沿街建筑要充分体现本地民族特色,要符合控制性详规确定的建筑风格与建筑色彩,为确保安全,三层以上外墙尽量减少面砖饰面,屋面要有景观设计或大面积为斜坡屋面,杜绝半地下室门面房建设,人民路、三明路沿街建筑控制在三层以上(公共大型建筑可降低一层),建筑物必须退后道路红线5米以外,其它主要街道建筑控制在两层以上,建筑物必须退后道路红线4米以外。
  3、按照建设园林生态型、田园式精品山城的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合理布置绿化用地,并满足消防、停车泊位的要求,绿化面积达到35%以上,推行绿化保障金制度,实行绿线保障制度(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前应缴纳工程总造价0.6%的绿化保障金)。
  4、县城道路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重视道路配套项目的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并与街景改造相结合,配备有相应的人行道、绿化带和管线走向用地。
  5、住宅小区建设要结合旧城改造,先易后难,一律采取规模化统一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建成后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新建住宅小区90平方米以下面积达到70%以上,经济廉租房面积达到5%以上,小区内绿地率不低于40%,采光间距不低于1.8倍的楼高,侧距不小于8米,容积率不大于1.7%,且配套设施完善。
  旧城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整和,使内部人居环境彻底得到改善。开发商用于拆迁补偿的费用通过合理评估可抵作为土地出让金,鼓励连片开发项目建设。
  6、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的管理,对住宅楼改为商用房,随意开窗改门,设立餐饮、娱乐、网吧等有影响县城环境和居民生活从事经营活动的坚决杜绝,不予审批。
  7、县城规划区内不能满足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之要求或影响街景的建筑不得进行扩建、改建、加层,不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如确系危房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另行安排实行产权置换或予收购。
  三、切实加强对城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1、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包括县城闲置土地和单位空地)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和处理,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申请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国有土地储备力度,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必须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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