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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8]52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木垒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把木垒县县城建设成园林生态型精品山城,促进木垒县县城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确保城区建设在县规划委员会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区、州的相关规定,制定木垒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县城所有建设单位均要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自治县规划委员会的主导作用。
  县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规划事务的议事和监督机构,是规划实施和县城重大项目审批前的审查机构,是对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检查和监督机构。
  规划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凡城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必须报城乡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审查通过。对不符合县城规划改变城镇功能分区,土地权属不清,建设单位有遗留问题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城乡规划管理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二、坚决贯彻城区建设前管理各项规定。
  城区开发建设和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论证,提高开发建设的综合效益。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控制城区建设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切实控制和杜绝见缝插建,提倡见缝插绿,不断扩大城市绿化面积,努力营造园林生态型精品小城镇,城镇闲置土地单位空闲地属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和处理,城镇建设要按照城区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优先考虑公益事业性建设用地,今后单位庭院内及办公区内不再审批住宅楼项目,停止单位自建住宅楼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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