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发[2008]10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要求,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勤于政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促进行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改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监察范围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行政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监察内容
1.监督监察依法行政情况。监督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是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
2.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加强对工作作风、影响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处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投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