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合理界定行政执法界限和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行政管理机制。要切实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行政执法原则。
14.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程序建设、规范执法流程、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凡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先经所属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或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体事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15.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16.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工伤认定、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核查和待遇发放等各类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
五、加强监督,推进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7.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曝光,对人民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网络信息反映的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违法行政问题,法制机构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8.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业务机构配合,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