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02号)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自我纠错能力。省厅每年将定期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做为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各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也要开展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

  11.建立依法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和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纪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信访机构和争议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为决策提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面的咨询。

  四、规范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法制工作机构配合纪检监察和人事工作机构,建立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科学设定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进部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依据,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影响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