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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5.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事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本级工作人员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的人员,由法制机构会同人事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法规知识测试。

  三、夯实基础,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6.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质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体系的完善,着力解决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缺位和空白的问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加强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要建立健全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指导、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配合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立法计划和时间进度组织立法相关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法治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完善公众参与、内部协调、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立法质量。

  7.严格按程序制发各类规范性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部门联合和以同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凡未经合法性审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本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8.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清理工作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或省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要重点加强定期清理工作,增强政策的实效性,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将清理结果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

  9.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重视和加强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凡是事业单位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项都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委托由行政机关与受托事业单位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执法依据、委托期限、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等内容,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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