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高管理效能。鼓励采取“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的模式,推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统计、质监等职能部门向产业集聚区派驻人员,受派出单位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双重领导,相关行政审批和工作事项由派出人员按内部流程办理或授权直接办理,实现产业集聚区与市级职能部门的“直通车”制度。强化省辖市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统筹推动能力,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齐抓共管,配合联动,加大指导力度,督促政策落实。
七、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
(十七)加快环保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集中使用生态补偿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基金及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采取增加发电计划等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燃煤电厂综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推动距产业集聚区较近的电厂进行供热改造;对热负荷达到130吨/小时、年利用超过4000小时的集聚区,支持加快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新建背压式供热机组;对热负荷不足或不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可先行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
(十八)严格项目环保准入。落实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入驻。建立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建设挂钩机制,开展区域环境容量研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对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容量不足的产业集聚区,暂缓审批新上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项目。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统筹使用环境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规划环评执行较好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环评中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每个产业集聚区根据主导产业特点,设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资源最佳利用,提高集约节约水平。优先将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计划,积极争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节能减排资金,加大对以冶金、化工、食品、建材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涉及高危行业的产业集聚区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和容量分析,准确确定和严格执行产业集聚区安全布局和容量控制。
八、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配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