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190号)
市内六区政府、各平房拆迁投资单位:
为了确保分散平房拆迁任务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对拆迁安置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快定向安置房开工建设,规范定向安置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拆迁项目与定向安置房的对接工作
做好分散平房拆迁与定向安置房的对接工作,是进一步掌握定向安置房供需情况,加强定向安置房使用管理的需要,也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对应”的原则,认真完成对接工作。
各区政府或平房拆迁投资单位应将已完成与拆迁项目对接的定向安置房项目,报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即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区政府提供的拆迁项目对接定向安置房情况说明(含一个拆迁项目对接若干定向安置房项目)。内容包括对接拆迁项目名称(以市拆迁办统一名称为准)、拆迁总面积、拆迁总户数;扩拆面积、户数;平房拆迁面积、户数,楼房拆迁面积、户数;楼房中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户数、面积;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的需求数量等。需求90平方米以上户型面积的,应提供对接的被拆迁家庭明细。
(二)准确标注拆迁范围现状地形图(1:2000)二份。拆迁范围用粗黑线勾注,扩拆范围用粗红线勾注,对接安置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楼房用细红线勾注,并注明名称。
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在1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申报单位下达确认单。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将已审定的对接方案以书面通知区房委办、区拆迁办和有关平房投资整理单位。区房委办在办理“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时和区拆迁办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与对接方案核对,与对接方案不符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区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核确认的对接方案。如确需更改的,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对接方案。
二、加快定向安置房开工建设
各区要加快定向安置房开工建设,按照平房拆迁定向安置房重点推动项目明细表(见附表)组织实施,使被拆迁群众早日入住。对市政府审定通过规划方案的地块,如须拆迁的,应在2个月内启动拆迁,地上物为厂房的,原则上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拆迁,地上物为住宅的,要在2008年底前内完成拆迁;对已完成规划总平图审核的“净地”,应在2个月内开工建设;2008年底前所有地块均应开工建设。对未按要求拆迁或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废止已审批的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地块,重新确定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