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矿泉水水源地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通知
(津国土房勘〔2008〕252号)
各矿泉水(企业)厂:
为加强我市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定于2008年4月26日-5月30日,对全市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年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取得市级矿泉水注册登记证的矿泉水(企业)厂必须参加2008年度矿泉水水源地的年检工作。
二、采样方法及时间
矿泉水样品由我局委托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到各矿泉水水源地进行现场采样。
取样时间为:2008年4月26日-5月10日,请各矿泉水(企业)厂积极配合采样工作。
各矿泉水(企业)厂交纳矿泉水测试费用1500元(含取样、分析测试等);交费时可以直接到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也可以在采取水样时直接交纳。
交费联系人:张景发,联系电话:23618464
三、矿泉水年检提交材料
各矿泉水(企业)厂于2008年5月26日-30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处办理年检手续,办理年检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副本);
(二)矿泉水年检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情况报告(一份);
(四) 矿泉水检测分析报告(由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提供);
(五)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
四、有关要求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是对矿泉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督矿泉水水源地水质变化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我市矿泉水产品质量、合理开发矿泉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各矿泉水(企业)厂要高度重视此次水源地年检工作,按要求参加年检。对不参加年检的,取消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年检不合格的矿泉水(企业)厂,要停产整顿、查找原因,一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地质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