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建设[2008]34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的颁布,为做好新旧资质的过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经研究,我委定于2008年4月份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项核查,现将此次核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工商注册在天津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建设部或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含基础检测单位),均在此次专项核查范围。
二、主要核查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现状;
3、注册执业人员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及执业情况;
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重点是勘察质量)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情况。
三、核查程序
1、各勘察设计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核查材料;
2、组织专家完成上报材料的同业审查,现场抽查及技术骨干的重名检查;
3、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重点是勘察质量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强条情况;
4、综合专家核查及质量检查情况,做出资质专项核查结论。
四、应提交的核查材料
1、自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