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之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三、关于申请受理工作
自2008年5月1日起,各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开始受理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各区房管局应设申请受理窗口,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在申请受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信访登记,对政策有疑义或受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反馈。
四、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建档工作
各区房管局要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内容包括《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附件1)、《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2)、《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存根,附件3)及申请家庭提供的所有其它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还包括《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通知书》(存根、附件4)。
限价商品住房在实行纸质档案管理的同时通过网络管理。各区房管局要按要求登录《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系统,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并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安全。
五、关于网上管理系统使用要求
为了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及销售管理工作,各区房管局及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子系统。各区房管局查验申请人材料后5日内,登陆“限价商品房”子系统,填写其申请信息。各开发企业可登陆“限价商品房”子系统,核对选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所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真实性。各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5日内,要将合同编号、房屋地点、面积、房款、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到“限价商品房”子系统。
六、关于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定期报表制度
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及时掌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发放数量、住房销售量等情况,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定期报表制度。
各区房管局要于每月5日前登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子系统,生成本区上月《〈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发放情况月报表》(附件5),网上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登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限价商品房”子系统,生成本单位上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情况月报表》(附件6)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情况明细表》(附件7),网上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各报表单位应明确报表责任人,保证报表数字准确、上报及时。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