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在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应向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委托销售原因的申请书、双方包括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在内的委托合同等材料。
委托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参照《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要求,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合同,且不得销售代理范围之外或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购买资格审查管理
各企业应在销售住房之前,应严格按照我市管理规定通过防伪证明和专用系统同时查验购房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购房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手续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四、加强档案和报表管理
各开发企业应做好销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一房一户一档。销售档案应包括买卖合同、购房证明原件、共有手续、流转手续等。档案应做好注记,由专人妥善管理。同时做好销售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销售报表,供管理部门决策使用。
五、加强中介管理
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以篡改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修改底档等名义,发布违法和虚假广告信息,违规出售或变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非法利益。违者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经营资质。
六、加大监管力度
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上述要求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销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的满足群众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