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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294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接待场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售楼处、咨询处等销售接待场所作为接待购房群众的平台,各开发企业应本着“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

  (一)保证建设标准

  接待场所选址应尽量考虑交通便利性。对位于项目现场的接待场所,公共空间不得小于50平方米,环境应整洁卫生、具有良好的接待和服务条件。现场暂时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应在市区交通便利处另设接待场所,并在项目现场指引明示。

  (二)明示相关信息

  接待场所应参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接待场所应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明示销售住房的平均价格及最高价格信息,公示销售对象、房型情况、销售进度情况等。

  (三)确保平稳开盘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接待场所购房群众比较集中,各企业应做好销售应急预案,制定周密的安保方案,控制开盘销售现场秩序,确保项目平稳开盘销售。各企业须提前将开盘销售的时间和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服务宣传

  各企业在销售前应做好政策培训工作,确保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接待场所应明示项目销售管理服务人员姓名和职务,便于群众进行咨询。现场应设置咨询热线电话,工作时间随时保证接听。企业可印发关于项目信息的宣传品,发布媒体广告,广告宣传应符合政策、实事求是、考虑大局,便于群众及时、准确掌握信息。

  二、规范代理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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