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廉租住房属地化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改〔2008〕293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升廉租住房的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包括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含经济租赁房),以及为小区配建的商用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为市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代市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委托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动相关工作,并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租赁经营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市容、卫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廉租住房小区须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及管理依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文件执行。各区确定的租赁经营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收缴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支专门建账、专户储存,收支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商用房租金及财政给予的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支出包括碎修和大中修费用,梯泵能源、维保和检测费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物业和供热空号费用,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人工费和办公费等。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修缮范围、标准、费用定额等比照我市直管公产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管理、保安、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等。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委托承担代收房屋租金、碎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