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许可
(一)行政许可受理告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告知。
1、具备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签署的日期应当在收件后5日内。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无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在收件凭证上注明受理时间的起算时间。
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签字,且注明收件时间。
3、属于需补正相关材料情况的,行政受理通知书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出具,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交齐补正材料之日。
(二)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作出补正告知。
1、有补正告知书和补正材料清单。
2、补正告知书和补正材料清单有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办人签字,且注明送达时间,其中送达时间应当在收件后5日内。
3、对申请人予以补正的,应当有补正材料收件凭证、收件清单,且注明收件时间,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的签字。
4、补正材料与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收件清单一致。
三、许可审查
1、有审批过程记录或内部审批单。
2、有各级负责人签名、明确审批意见和时间。核准人员应当对许可事项的初审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签署姓名和审核时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批人均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和时间,不得只签署姓名。
3、审查时间符合法定期限。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各级审查的总和时限不得超过对外承诺的办结日期。
四、许可决定
(一)准予许可决定
1、有书面形式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书应注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时间并加盖公章。其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对外承诺的办结时间。
3、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签字,且注明送达时间。
(二)不予许可决定
1、有书面形式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时间并加盖公章,其中: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对外承诺的办结时间。
3、决定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有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签字,且注明送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