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建法[2008]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委机关和法规授权事业单位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该《标准》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委法制室将按照此《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我委机关和法规授权事业单位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建委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我委实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评查为重点。
一、接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书可以是由我委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可以是申请人自行拟订的意思表达清楚、要素齐全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主要包括:拟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司目前情况简介、法人或公民个人签章、日期。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
1、申请人申请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自己亲自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
2、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有本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3、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委托权限、委托人签章、委托日期等。
(三)申请材料形式
1、具备收件清单,收件清单与留存材料一致,并与对外公示的法定申请材料目录相吻合。
2、留存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核对后加盖“原件已审”章。
3、留存的收件凭证、收件清单有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办人签字,且注明送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