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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窗〔2008〕3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在我局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政务网站,都要按照准备工作阶段确定的信息公开内容,按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各工作机构从5月1日开始正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三、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单位,都要按照市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公开信息,对群众因概念不清,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的信息,要讲清查询的方法和途径。

  四、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按照市局的规定,认真进行办理。

  五、认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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