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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2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国有土地收入的总价款中,划出2%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及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支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产业聚集区内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使用范围及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产业聚集区相关政策确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工作,形成合力,坚持市、区一体,形成联动机制。市政府为征地主体,储备土地一律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征收,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条件的地块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降低“毛地”出让比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制度,做好招拍挂工作,严禁预定用地单位。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便利。
  (二)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优先采用拍卖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式出让的须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同意。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先收购储备,再开发整理,最后再招拍挂出让的工作程序进行。开发商或用地单位不能提前介入,垫付征地款,更不能出现未办理出让手续就交地的现象。
  (三)对于需纳入储备的土地,相关部门只能接受市土地储备部门的委托进行规划编制,从源头上做到应储尽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 法院裁决、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抵顶劳保资金、以租代征等各种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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