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产业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产业化基地运行三年后,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考核和评估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连续命名,对连续保持基地称号的企业将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建设厅每年组织专家对产业化基地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基地,结合自治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鉴于我区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将第一批授予宁夏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作为产业化基地的试点单位,一年后由建设厅再次组织专家组进行考察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正式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编号
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产业化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宁夏建设厅编制
二〇〇六年九月
宁夏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其产品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或区内名列前茅,在市场中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3、具有研发能力,设有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有不少于其产值的3%的研发经费,其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
4、具有行业发展的示范作用,在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