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深圳市辖区内区级、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建立市级专家库,成立市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区级、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