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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认定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四、认定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填写《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当年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生产、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及其在本市同行业的排名;

  3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4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5《商标注册证》有效复印件;

  6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7该商标被侵权的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市工商局收到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于每年的8月向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评审认定。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市工商局推荐的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并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评审确认,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认定公告。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在媒体上进行认定公告,颁发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证书。

  (五)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安阳市工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核。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安阳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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