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结合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活动,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等各种喜闻乐见的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民间统计调查人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地宣传统计法律知识,使之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8、努力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确定每年12月上旬为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集中开展以
宪法为核心、以
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方、各部门还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9、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计数据信誉就是生命的理念,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
统计法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紧密结合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0、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程。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学习《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不断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省统计局将在2009年底前制定《广东省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各市、县(区)应在2009年上半年组织考核验收;省统计局将在2009年下半年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报送或听取总结报告、实地检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办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普法宣传走过场或不合格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