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对象为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企业。
检查时间:为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定期报表。
检查内容:一是统计资料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现象;二是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是否参与修改统计数据问题;三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四是统计人员是否具备执行统计业务所需知识,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体安排
检查从7月10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30日)
1、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开展对私营企业主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执法检查的规定,提高认识,让企业认真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2、各地区要开展对本辖区内各行业私营企业财务、统计的各类报表、台帐、企业直报资料等的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
各市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组织好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抽查了解和分析本辖区被查单位的情况,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本地区私营企业单位数2%的比例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市、县(区)联合进行的方法。上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指导,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要研究方法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认真进行处理。凡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视情节进行处理。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积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法经验、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私营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9月30日前连同 “2008年广东省私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报省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执法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5天内报省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