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普查员或经济普查对象有关人员填写清查表及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时一定要字迹整洁、规范准确。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时要准确和规范表述。如是生产为主还是销售为主,零售为主还是批发为主,设计为主还是施工为主等。对经营成品油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注明为“成品油零售”。对单独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内的个体经营户登记时,普查员要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上填写相关标记。
第八,普查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有关保密规定,以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
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对于不配合经济普查,又无法进一步沟通的对象,应及时撤出,报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处理。
(六)清查表审核、装订及上报
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组织对本普查(小)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如普查(小)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各普查(小)区将装订好的清查表上报到村(居)委会经济普查机构,村(居)委会经济普查机构再上报到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
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收到清查表后,要会同该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小)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清查对象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或补报。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单位填报的数据,选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收入段相应的组段代码。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上报县级经济普查机构。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收表时要指定专门的地点和收表人,要建立严格的清查表核对签收制度和保管制度。
(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收到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指标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业务人员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及《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上的“行业代码”指标进行编码,对漏填“组织机构代码”指标的清查表进行补填,对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选填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收入段的组段代码予以核查,并更正错误。全部清查表审核无误后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